(一)漁電共生是什麼?
漁電共生是什麼? 漁電共生是一種「一地多用」的創新模式,將養殖業與太陽能綠能結合,生產再生能源的同時提供遮蔭、減少水體蒸發、穩定水溫,提升養殖效益,實現養殖與綠電雙贏。漁塭地主:活化土地、提升價值、獲得租金。電業商:提供資金改善魚塭環境,共享光電收益。養殖戶:以低廉租金持續養殖,穩定環境助益養殖效益。



(二) 漁電共生可設置區域完整解析
室外養殖地面型可設置區域
適用條件:光電開發業者需提交「環境社會友善措施自評表」給經濟部能源局,審核通過後即可推動漁電共生項目。
適用條件:申請流程與先行區相同,需提交自評表審核。
室內養殖屋頂型可設置區域
- 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
可設置光電設施,需符合相關農業使用規範。 - 非都市土地
不可設置:工業區、河川區、特定農牧用區。
可設置:一般農業區與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需符合以下條件:設置「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設施結構要求
必須具備養殖池、主要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且屋頂可全面使用太陽光電材質。
(三)漁電共生養殖須知! 土地申請原則?案場配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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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申請原則
- 須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定義之農業設施,且座落於農業用地。
- 申請綠能設施之室外魚塭座落土地非「養殖用地」,應該先辦理室外養殖池容許使用。
- 水產養殖設施及綠能設施申請圍應涵蓋設施座落所有土地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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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場配置規劃前
- 調查魚塭及周邊現況養殖情形:確定施工機具交通動線及施工期間是否影響農業活動。
- 地主、光電業者、養殖戶充分討論三方契約關係。
- 尊重既有養殖模式:預留養殖作業空間及通道。
- 依據養殖物種設計調整光電於塭堤、魚塭或排水道上配置比例。
申請對象| 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涉及水產養殖之業者。
申請文件| (1)設施配置圖 (2)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書 (3)土地使用同意書
申請流程| (1)一公頃以下:向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准。
(2)一公頃以上:由區公所函轉農業局審查通過後,再由區公所或農業局辦理現地會勘及相關單位會議,最終由農業局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步驟 2: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申請
申請單位| 向工務局(建築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申請文件| (1)設施配置圖 (2)水產養殖設施綠能設施經營計畫 (3)土地使用同意書
申請流程| 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申請後函轉農業局審查通過後,再農業局辦理現地會勘與邀集有關位辦理會勘,由農業局(地方主管機關)綜審,審查通過後核發「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申請文件| (1)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2)環境友善措施自評表(適用於先行區) (3)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 向工務局(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申請單位| 向經濟發展局(再生能源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完工登記。
(五)漁電共生常見問題?
01 養殖戶篇
- 多元收入來源:養殖收入 + 光電租金收入
- 成本效益:省電 + 節水
- 育成率大提升:光照 + 環境控制
- 「漁電共生」規定必須維持漁業經營,且太陽能板覆蓋面積不能超過土地面積的40%,因此需與養殖者共同配合才能運作,除讓地主可藉此增加收入外,養殖戶亦能保有養殖場域並降低養殖成本,藉此創造產業、經濟與政策的多贏局面。
- 溫度影響 溫度控制維持養殖環境穩定
- 降雨影響 降低了養殖過程中受天氣變化影響的機會
- 品質情況 提高了養殖環境的品質和穩定性
- 漁電共生計畫透過調節魚池水溫、減少極端降雨之影響、提供適當的遮蔭、 穩定養殖溫度,以及減少寒害損失,進一步營造更穩定且高品質的養殖環境,協助養殖漁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帶來的養殖挑戰。
- 不會。漁電共生的建設必須以養殖漁業的事實為基礎,且在養殖戶的同意之下方可推動,而原養殖戶也享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 不影響。漁電共生規劃並不會刻意改變原有的養殖方式,以維持現有狀況為優先。
- 規劃漁電共生案場時,會與該漁塭養殖者共同討論、了解需求,並配合養殖戶的意見進行設計。
02 地主篇
Q2 - 光電案場施工時,如何避免對土地的衝擊?
Q3 - 什麼是租金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03 申請篇
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申請須為合法建物(需有建照與使照) 。
Q2 - 沒有養殖是否能申請漁電共生?如何認定養殖事實?
- 不行,取得綠能農許必須有養殖行為。
地面型(室外型):維持七成產量是用容許使用面積 (也就是80%的養殖面積) 來換算七成的產量。
屋頂型(室內型):維持平均產量,生產量之面積,是依照申請人當初提交給市府的經營計畫書內容來做合理生產量的評估。 - 養殖事實認定
將以其漁產物具產銷履歷(或ASC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作為判斷養殖經營事實之參據項目,並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內放養量為基準,請漁民落實每年放養量申報,作為地方政府如許審查依據。
Q3 - 如何申請養殖登記證?
- 申請書 1 式 2 份
- 身份證影本、印章
- 最近 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向地政局申請)
- 土地應符合養殖使用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向水利局申請 )
- 養殖場之位置及配置圖
Q4 - 如何計算地面型漁電共生面積?
- 屋頂型 (室內)
- 整筆農地面積 申請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80%
- 設施遮蔽率 屋頂面積100%
- 法規規定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設置綠能設施之限制:申請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 80%,其綠能設施得設置於該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屋頂面積100%。
- 地面型 (室外)
- 整筆農地面積:非先行區:10公頃,魚塭60% ;先行區:無限制
- 設施遮蔽率 遮蔽率不得超過40%
- 農授漁字第1081203446號該綠能設施如以整體規劃配置,其總面積應可合併計算,惟不得超過該養殖池所占地號土地總面積40%
Q5 -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是否須取得綠能容許?
- 屋頂型:在設備登記前取得即可
設置於建物,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並於申請設備登記時檢附綠能設施 - 地面型:申請同意備案前須取得綠能容許
設置於地面或水面者,應檢附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者,應另檢附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所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設置場址內之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

漁電新聞
-NEWS-
發展漁電共生的好處根據農委會公布的「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漁電共生要求遮蔽率(魚塭上可以蓋太陽能板的比率)40% 以下,且漁獲率需維持 70% 以上,若無達標電廠會遭政府拆除。因此,光電經營業者需與養殖者共同配合才能運作。此外,漁電共生帶來的效益除了讓地主可藉此增加收入外,養殖戶亦能保有養殖場域並降低養殖成本,藉此創造環境、經濟與政策的多贏局面。漁電共生開發案嚴格規定:每筆土地的取得須獲得地主、養殖戶的同意才能進行,且不得改變原有的養殖物種,所以光電業者租地後,仍必須找到漁民願意在魚塭養殖,才能開發電廠。過去漁民跟地主租一甲地要8萬元,但光電經營業者看重其土地效益,願意出價30萬元跟地主承租,此舉幫助漁業養殖戶減輕不少租金負擔。此外,養魚不是光電業者的專長,為了確保漁貨率維持在7成以上,光電業者還會提供飼料協助漁戶在魚塭上養殖,更樂意引進先進養殖技術助產。對魚塭養殖業者來說,寒害為其最大的威脅,魚蝦類對於水溫變化的敏感度極高,寒害可能導致一整年的投入血本無歸。農委會水產試驗所日前發表試驗成果顯示,漁電共生在魚塭上架設遮蔽率低於40%的棚架式或浮動式太陽能板,不僅有助減緩炎炎夏日的強烈日曬,在冬季寒害來襲時,同樣可以有保溫的效果。相較農作物需在陽光環境下行光合作用,才會種得好,魚蝦類反而比較怕光,只要升高1度的水溫,魚的存活率就會下降10到20%,因此,搭建太陽能板反而有遮蔽、遮雨的效果,能減少強降雨、颱風等極端氣候對漁蝦的生理衝擊,提升水產養殖的效率。
- 先有魚.再有電 -
室內養殖結合太陽能
室內養殖結合太陽能,符合政府所提倡的先有魚、再有電。和合已有實績案例,如想更進一步了解漁塭如何結合光電,請先填寫完整表單,初步評估後會盡快的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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