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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 農地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應繳稅別?

     A05.  
    所得稅、營業稅
    • 公司組織為售電者: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獨資及合夥組織為售電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丶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0 條或第 13 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査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 8 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 自然人為售電者:(1) 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 6 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2) 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 個人租地給售電業者:土地租金應納入綜合所得稅。 
    地價稅
    • 出租種電之農地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課徵地價稅。舉例來說,農業設施上設置附屬之合法綠能設施,如不影響該農地作農業使用,即符合課徵田賦規定,不用課徵地價稅。
    • 若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不是與農業設施結合之綠能設施,因非作農業使用,該部分面積則需要課徵地價稅。
    • 若為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比照休耕丶休養丶停養,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雜項執照(或免雜項執照備査函),亦得審認核發農用證明,地價稅仍可維持課徵田賦。
    • 農地若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自變更編定之次年起改按—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計算方式:於變更之次年期該使課徵地價稅,因申報地價與適用稅率依年度及總地價級距不同,詳洽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土地稅科。
    申報地價 X 土地面積(未作農用面積及鋪設水泥地面積) X 適用稅率=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 若為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比照休耕丶休養丶停養,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雜項執照(或免雜項執照備查函),亦得審認核發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出租種電之農地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取得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農業設施上設置附屬之合法綠能設施,如不影響該農地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若無法取得農用證明,或已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土地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 若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如升壓站或發電設備)應課徵稅別,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物須課徵房屋稅,其計算方式與徵收稅額請洽詢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科。